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眉山市中小企业服务券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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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中小企业服务券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眉山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日


  眉山市中小企业服务券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1〕169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1+3”产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眉府发〔2022〕21号),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质量,降低中小企业服务成本,提升中小企业整体竞争实力,经研究同意,开展眉山市中小企业服务补贴工作,以发放服务券方式,对我市中小工业企业(含微型企业)购买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给予资金补助。为规范服务券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券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市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服务机构是指经中心认定,签约入驻市企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服务机构。


  第二章 服务券发放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发放对象。

  在眉山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国家和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工业企业(含微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四无”(无证无照、无安全保障、无合法场所、无环保措施)企业不予支持。

  第五条 发放范围。

  (一)项目服务:为企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能源审计报告、环评报告、安评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项目验收审计报告等服务。

  (二)投融资服务:为企业提供因融资需求开展的经营风险评估、融资方案设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投融资对接、融资信息发布、产权交易、规范化改制、股份制改制、上市挂牌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为企业提供创业信息、商务计划书编制、创业培训、政务代理、创业辅导、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为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市场营销培训、人力资源培训、职业经理人培训、信息化培训、财税管理培训等服务。

  (五)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为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安全生产、污染防治技术应用、产学研联合、创新资源共享、质量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诚信体系建立、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计算机网络服务、管理信息化服务等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

  (六)管理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战略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市场营销、生产运营管理、人力资源服务、税务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等。

  (七)市场开拓服务:为企业提供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帮助企业建立营销网络、应用电子商务、外贸代理、市场考察与推荐等市场开拓和营销服务。

  (八)法律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诉讼、法律顾问、法律事务代理、代办公证服务、代办仲裁服务、代办调解服务、代办债务清偿、法律风险预防等法律服务。

  (九)其它为企业开展的专业化服务。


  第三章 发放标准

  第六条 企业申请服务券金额不得超过当年企业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并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50%。

  (一)年度使用额度一般不超过0.5万元。

  (二)规上企业、当年实现“小升规”或进入重点培育库企业,年度使用额度增加至1万元。

  (三)当年成功创建省级专精特新、省级瞪羚、省级技术创新示范、省级技术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创新联合体、省级绿色工厂、两化融合贯标试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等省级称号企业,年度使用额度一次性增加至2万元。

  (四)当年成功创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两化融合贯标等国家级称号企业,获得国家诚信体系建设认证企业,年度使用额度一次性增加至5万元。


  第四章 服务机构入驻和管理

  第七条 签约服务机构入驻。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证照齐全,运营1年以上,诚信守法,具备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服务人员,有固定服务场所及设施,有规范服务流程和质量保证体系的中介服务机构或4A级(含)以上社团组织。

  (二)提供的主要服务项目符合服务券使用范围。

  (三)接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服务券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服务机构入驻。

  (一)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向中心提出入驻申请,填写《眉山市工业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入驻申请书》(附件1-2),同时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从事相应服务领域的资质证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中心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预审(已通过招标进入财政采购目录的服务机构可择优入驻)。

  (三)预审通过后,中心组织对服务机构资格和服务项目进行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审核确认。

  (四)中心和服务机构签订入驻协议书,及时做好服务机构的账号启用、服务项目发布、开通通知等使用初始化工作。

  第九条 服务机构可随时申请入驻,入驻资格满2年需重新确认。中心根据市场推广和企业需求情况,每年初对服务机构发布的服务项目进行重新核定并予以增减。

  第十条 已入驻的服务机构出现以下情形时,经中心审核后,即予公告清退。

  (一)虚假交易、串通套现的。

  (二)经核实确认,年度累计不满意评价率达20%及以上的。

  (三)服务券购买的服务内容和实际交付内容不一致,企业与服务机构自行商定更换服务项目内容的。

  (四)经营情况已不能满足基本条件的。

  (五)不配合监督和检查的。

  (六)其他不符合入驻条件的。


  第五章 服务券申请流程

  第十一条 服务券申请原则上以年度为计算单位。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发申报通知,明确当年服务券重点支持的服务类别、申报条件以及服务券资金额度等。

  第十二条 每个企业每年度只能申请一次服务券,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至当期服务券额度用完为止。已经申报但没有领取到服务券的企业将进行登记备案,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在发放下一期服务券时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流程

  (一)企业填写眉山市中小企业服务券申请表。

  (二)县(区)、园(新)区主管部门初审推荐。

  (三)初审合格的企业,将纸质申报资料一式两份报备至中心,报备资料如下。

  1.眉山市中小企业服务券申请表(附件1-1)。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中心对企业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复核。

  (五)复核通过的企业自主选择经中心认定的服务机构及其服务产品。

  (六)企业与选择的服务机构洽谈,签订服务合同。

  (七)凭签订的服务合同,企业到中心备案。中心根据服务合同金额核定服务券(虚拟券)金额,并建立服务档案。


  第六章 服务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中心负责跟踪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包括:调查企业满意度、接受企业投诉、组织抽查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并将抽查情况记入服务档案,以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在服务过程监督管理中,如发现企业与服务机构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中心有权将该企业与服务机构纳入服务黑名单,取消该企业三年内服务券申请资格、终止服务机构的服务券资格,同时作为不良记录计入信用档案。如已发放服务券的,不再结算;如已结算服务券费用的,依法予以收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服务券使用和兑付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中心每年底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专题报告服务券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中心接受企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建议、投诉和监督。

  第十八条 中心负责跟踪检查专业服务项目协议(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企业满意度抽查,服务数据记录等,作为签约服务机构的补贴结算的依据及综合评价,以确保服务质量。


  第七章 服务券结算

  第十九条 服务合同完成后,企业向中心申请服务券结算,具体申报资料如下。

  (一)企业与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盖公章)。

  (二)企业付款凭证、发票复印件(盖公章)。

  (三)企业的开户行、账号(盖公章)。

  (四)相关服务活动资料(盖公章)。

  第二十条 中心对服务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效果等进行评审,并作出通过和不通过结论。

  第二十一条 中心对通过评审的企业和服务项目进行汇总,并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二条 按程序审批后,市财政局将服务券资金拨付给中心,由中心拨付给申报企业。补贴资金全年集中一次结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1.眉山市中小企业服务券申请表

  1-2.眉山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入驻申请书


附件1-1眉山市中小企业服务券申请表.docx

附件1-2眉山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入驻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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