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P 良好农业规范

  良好农业规范 GAP 标准实施

  

1 目的和范围 

1.1 目的 为规范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规定了获得和保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所应遵守的程序和要求。 1.2 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蜜蜂养殖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良好农业 规范认证产品目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其他产品需要列入目录的,应当由认证机构或其他组织依据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和国家 认监委相关要求对该产品的适用性进行技术分析,经国家认监委组织评估批准后列入目录并公布。 1.3国际合作 国家认监委按照有利于促进贸易和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国际合作。从事 良好农业规范国际互认范围的认证活动,应符合本规则和国家认监委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或备 忘录的相关要求。 


2 认证机构要求 2.1 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 件和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 2.2 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 12 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其实施良好农业规范认 证活动符合本规则和 GB/T 27065《产品、过程与服务认证机构要求》的证明文件。认证机构在未 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前,每个批准认证范围颁发认证证书数量不得超过 5 张。 2.3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 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4 认证机构与认证委托人签订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合同,应明确认证委托人与认证机构之间的法 律责任和义务。 2.5 认证机构应制订本机构现场检查表,并符合附件 5 的要求。检查表内容应涵盖良好农业规范相 关标准和规范的所有控制点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所有要求。现场检查时,对标示为“全部适用”的条 款,都应进行检查。 2.6 认证机构不得将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 认证人员要求  3.1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个人素质;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 过良好农业规范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蜜蜂养殖的生产、经营、食品安全及认证技术等 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 4 -- 5 - 3.2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检查员应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的注册资质。 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认证检查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良好农业规范 认证活动的需要。 3.4 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活动、检查/审核报告和认证结论的真实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认证依据及相关文件  

4.1 认证依据  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包括: 

GB/T 20014.2 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3 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4 大田作物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5 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6 畜禽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7 牛羊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8 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9 猪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10 家禽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12 茶叶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13 水产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14 水产池塘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15 水产工厂化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16 水产网箱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17 水产围拦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18 水产滩涂/吊养/底播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25 花卉和观赏植物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26 烟叶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27 蜜蜂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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